论中国规范变迁的方法

点击数:886 | 发布时间:2025-06-17 | 来源:www.chiyuhangkong.com

    文章提出中国的规范变迁是政府主导型和渐进式的规范变迁。政府主导主要表目前由政府设置规范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推行规范供给、限制微观主体的规范革新活动和促进诱致性规范变迁的发生。而渐进性则主要表目前从增量改革渐渐向存量改革过渡、从局部改革渐渐到整体性推进和先易后难的变迁进程。文章还论述了政府主导型规范变迁和渐进式规范变迁各自的优势和弊端。

    规范变迁/政府主导/渐进

    所谓规范,如新规范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思所表述的,是“一系列被拟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5~226页。)。规范变迁是“规范的替代、转换与买卖过程”(注:苗壮:《规范变迁中的改革策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而所谓规范变迁方法则是指“规范革新主体为达成肯定的目的所采取的规范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的总和”(注:杨瑞龙:《论国内规范变迁方法与规范选择目的的冲突及其协调》,《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本文所讨论的中国规范变迁指的是国内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过程。

    1、政府主导型的规范变迁

    规范变迁大致上可以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方法。诱致性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主张、组织和实行”,而强制性变迁则“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注:林毅夫:《关于规范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4页。)。一个社会选择哪种规范变迁方法受制于有着特定偏好和利益的规范革新主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在暴力方面具备比较优势的组织”,因而,“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1页。)维护基本的经济结构,并通过提供其他的一系列规则来降低统活国家的买卖成本。尤其是在中国的集权式政治结构中,政府(本文在运用这一定义时,广义的和狭义的混合用,但更多的时候是指广义的政府——国家)拥有绝对的政治力量对比优势,而且还拥有非常大的资源配置权力,能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方法在不同程度上约束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因而,中国的改革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在非常大程度上决定于政府的偏好及其功用最大化。除此之外,中国在破除计划体制的同时,市场体制并没完全打造起来,计划和市场都不完全。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障资源配置的效率,需要政府以规范革新衔接不完全的计划和不完全的市场。因此,中国的市场化规范变迁具备明显的政府主导特点,主要表目前:

    第一,由政府设置规范变迁的基本路向和准则。中国的规范变迁有一个大的首要条件,那就是无论如何变迁,都不可以背离一个基本路线,这就是由中共十三大所界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基本路线的核心同时也是最具操作性的实质内容是在中共的领导下推进改革开放。在规范变迁过程中,任何规范革新主体所追求的目的都是自己功用或利益的最大化。而核心领导者在规范革新决策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和加大其政治权威,使自己获得最大限度的社会支持,并使公开地和潜在地反对我们的政治力量降到最小,以保持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所以,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所有规范变迁都是在上述基本路线的范畴内进行的,所有违反和损害基本路线的行为都遭到禁止。这可以讲解为何在改革的过程中,中国偏好于采取“试错式”的渐进改革方法,其目的就是要使规范变迁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和深度控制在预期有益于巩固和增强共产党政治权威的限度之内。

    第二,政府以规范供给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法规、政策等方法推行规范供给。如依据既定目的和约束条件,规划体制改革,包含确定改革的方向、原则、形式、步骤和突破口等;依据改革的总体策略,调整所有权关系,开放市场,调整产业政策,拟定新的规则或条件,打造一套新的行为约束机制;打造惩罚条令和程序,约束社会的各行为主体在政府设定的规范规则范围内活动,不然,要遭到肯定的违规处罚;统一思想观念,即打造一套可为大部分人同意的意识形态,以降低新规则推行中可能出现的阻力,减少买卖成本。

    第三,政府设置规范进入壁垒,限制微观主体的规范革新活动。诱致性的规范安排是微观主体在感知到获利机会的状况下,通过个人之间的合作,形成自愿性契约而完成的。其他人可以通过比较一项新规范安排的本钱—收益率,自主行使进入或退出权。但,在国内,规范革新策略是依据政府的目的函数和约束条件来评估和选择的,即便微观主体感知到获利机会,假如没政府的许可或授权,也不可以自主“进入”可能致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规范革新,也很难“退出”由政府作出的规范安排(注:杨瑞龙:《国内规范变迁方法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规范革新行为》,《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方法,限制微观主体的规范进入权,如限制市场准入权和政治体系进入权等,使规范革新活动被控制在政府所允许的范围内,防止偏离政府设定的规范变迁轨迹的状况的出现。

    第四,政府有选择地放松规范准入条件,促进诱致性规范变迁的发生,并提升其规范化和规范化水平。大家说中国的规范变迁是政府主导型的规范变迁,这并不不承认中国同时也存在肯定的由微观主体自愿的合作性规范安排。但,这种自愿的安排,是在规范供给不足的状况下,政府对规范革新的需要方实行肯定的进入许可的条件下发生的。“取消一种带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应,等于扩大规范选择集合”(注:林毅夫:《关于规范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6页。)。什么规范革新被许可,什么规范革新不予许可,均由政府依据我们的功用和偏好来决定,所以,微观主体的自愿安排一直控制在政府手中。“不但强制性规范变迁的达成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制推行,诱致性规范变迁也需要通过政府放松约束才可以达成”(注:苗壮:《规范变迁中的改革策略选择问题》,《经济研究》1992年第10期。)。而且,自发性的规范安排一般规范化水平和规范化水平较低,需要政府的介入,加以健全(注:郭小聪:《中国地方政府规范革新的理论:用途与地位》,《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1期。)。中国的土地承包规范革新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规范安排,后来因为地方政府有哪些用途,才使其渐渐规范起来。但它仍是“一种尚未完全成熟和定型的规范和组织体系,其本身还存在着一种重大的规范和组织缺点,隐含着一些重大而长期的基本矛盾”(注:进步研究所综合课题组著:《改革面临规范革新》,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85页。)。最后由中央政府借用社会科学界的力量推进土地规范革新的进步,提出了“永佃制”,其规范化水平远远高于土地承包制,为土地用权和经营主体提供了长期化和稳定化的规范基础和法律形式(注:进步研究所综合课题组著:《改革面临规范革新》,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91页。)。

    通过上述4个方面有哪些用途,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市场化进程虽然也发生过一些曲折和困难,但基本上沿着中央政府的预期稳定前进。从到现在为止的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来看,这一条道路获得了非常大的成功。究其缘由,第一是政府主导的规范变迁发生了积极推动作用:

    第一,政府对规范变迁路线的确定,使规范的演进可以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下进行,防止出现大的波动。政府通过法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确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并通过各种努力调整和改变中国传统集权体制下让人们奉为圭臬的旧的理论范式,打造新的理论结构,赋予基本路线新的内容,然后借用各种媒介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灌输,“以使反对两个基本点的力量降到最小,使由此引起的理论摩擦和政治摩擦降到最小,进而使组织摩擦或整个社会的摩擦降到最小。”(注:胡汝银:《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载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在中国如此的一个大国,假如没一个大家广泛认可的信仰和理念,要维系它的统1、稳定与政府的权威,是很难想象的。由于,意识形态是一种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别的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规范结构中有哪些用途作出道德评判”,“意识形态是降低提供其他规范安排的服务成本的非常重要的规范安排”(注:林毅夫:《关于规范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81、379页。)。意识形态通过价值观、态度、观念等,影响大家对规范安排的判断、理解和支持。大家可以从不一样的角度对基本路线作不一样的理解和判断,但大家有理由相信,它符合中国现在的社会现实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是一个不可替代的意识形态,为大部分人所同意(公开的或默认的)。正是由于有了如此的一个基础,才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防止出现像东欧国家那样的社会动荡,为其他规范安排提供了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

    第二,解决规范短缺,迅速提供变迁过程中所需要的规范安排。规范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统治者要拟定一套规则来降低统治国家的买卖成本,如统一度量衡、保持社会稳定、安全的一系列规则与一套旨在促进生产和贸易的产权和一套实行合约的实行程序。在个人之间自愿合作的诱致性规范变迁中,一项正式的规范安排将没办法解决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所谓外部性,实质上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之间的差额问题。它有两种状况,一种是正外部性,即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有一部分好处被其他人拿走了;另一种状况是负外部性,即私人本钱低于社会本钱,有一部分本钱转嫁给了社会或其他人。外部性产生是什么原因规范安排并不可以获得专利。而所谓“搭便车”则是指某些人或某些团体在不付出任何代价(本钱)的状况下从其他人或社会获得好处(利益)的行为。产权界定不清、外部性、公共品等的存在是“搭便车”产生的根源。因为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大家可以简单地模仿由其他人创造的合约方法或规范安排,而不需要付费。如此,规范革新就缺少勉励用途。由于,“革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这个问题暗含的意思是,正式规范安排革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好量”(注:林毅夫:《关于规范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1页。),出现规范不均衡和规范短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以政府的强制性规范安排代替个人自愿合作性安排,推行规范供给,达成规范均衡。因为政府拥有强制力,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完成一项规范安排,降低了个人之间漫长的组织和谈判时间,并凭着其强制力与通过税收等方法克服规范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保证规范供给的顺利进行。

    第三,减少规范安排的本钱。在个人之间自愿合作的诱致性规范变迁中,一项正式的规范安排需要规范革新者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组织和谈判,以便得到这群人的一致性建议,从而需要花费较多的规范革新本钱。而“国家具备使其内部结构有序化的相应规则,并具备推行规则……的强制力”(注:[美]道格拉斯·C·诺思著,陈郁、罗华平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106页。),使“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本钱……进行某些活动”(注:R·H·科斯:《社会本钱问题》,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22页。)。而且,政府的规范安排还具备“非常大的规模经济”(注:林毅夫:《关于规范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4页。),使其可以比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低得多的成本推行规范安排。

    尽管政府主导型的规范变迁存在着上述种种优点,但因为“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常识的局限性”(注:林毅夫:《关于规范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规范变迁——产权学派与新规范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新1版,第397页。),它也存在着自己没办法克服的缺点: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规范变迁非常难适用于所有地方和所有范围。政府(中央政府)主导的规范变迁不以一致性为原则,而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自上而下地予以落实。但,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区域之间的资源禀赋不同,社会环境和进步机会也不同,假如整齐划一地推行中央的规范安排,就大概违背一些地方的利益,这类地方就可能不按这类规范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类规范非常难有效率。这是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是什么原因之一。政府主导的规范变迁方法容易抑制个人自愿合作的规范变迁的产生。规范安排有两种:一种是基础性的规范安排,具备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另一种是第二级规范安排,具备个人契约的性质。一般而言,政府在规范变迁中有哪些用途主如果创设、修改和健全基础性的规范安排,由于这种安排需要很多的成本和多个主体的“一致赞同”,要借用于政府的力量。而第二级的契约规范安排,则具备经济性、自发性和自愿性的特征,涉及的主体少,所需成本低于基础性规范安排,因此,它应是个人之间的事。但,现在国内政府的一些活动已渗透到了契约性规范安排方面,出现规范供给过度的现象,如政企不分、政府过多干涉市场等。其后果势必是不利于契约性规范变迁的培育和生成,妨碍市场化的进步和健全。政府在规范变迁中拥有过大的权力,会致使规范寻租现象的产生。如一些人抓住指挥部门经济的行政权力不放,力图保持“垄断租金”;一些人借助价格双轨制及审批特权牟取私利;一些人借助手中的部门管理权力实行各种摊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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